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5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辽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300万美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园区内新建生产性项目和园区外经批准的市重点支持的一、二、三产业新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园区,是指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铁西工业园区、宏伟区芳烃基地、庆阳工业园区、弓长岭区石桥子工业园区、辽阳县向阳工业园区、灯塔市铁西工业园区。
第三条设立市产业发展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市产业发展基金,扶持市属五区(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内的投资项目。
对投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4%—20%的补贴。
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贴。
对引进世界领先高新技术、先进成套设备的投资项目、世界五百强企业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从境外或域外引资成功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按事前约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辽阳县、灯塔市比照市分别设立县(市)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所在县(市)投资项目的扶持。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增加科技三项经费投入1亿元,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自投资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2年内,对企业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等科技创新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或奖励。
第五条园区内投资项目在申办和建设期间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除外,下同)一律免收。
园区外投资项目涉企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最高按四分之一缴纳,直至全免。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验资费用,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支付。
第七条市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理制。从投资项目正式签约开始,直至办结全部审批手续,由市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和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或园区各指定一人,全程保姆式的具体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实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由市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随时主持协调,解决投资项目审批中的具体问题,保证规定时限内办结全部手续。
全部审批手续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含第30个工作日)办结。
第八条建立投资项目投诉受理协调机制。内资企业投诉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外资企业投诉由市外企投诉中心负责。一般投诉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点疑难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